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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011217651/2020-29064 | 發文字號: | 鄂衛規〔2020〕4號 | 發文日期: | 2020年10月29日 |
發文單位: |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2020年11月06日 | 效力狀態: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湖北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允許醫學專業高校畢業生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意見》(國衛基層發〔2020〕11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進入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鄉村,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進入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第四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在登記注冊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應的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活動。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活動。
第五條? 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并對鄉村醫生執業期間的資格資質、行為規范、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已經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或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綜合理論和技能的培訓及考試,成績均合格的,可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七條? 第六條中人員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允許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臨床醫學、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等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含尚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乙類傳染病的傳染期內,以及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等其他情形的。
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進行執業注冊。確有需要的,可返聘到齡離崗鄉村醫生,具體返聘辦法由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張;
(三)擬聘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出具的擬聘用證明;特殊情況下,擬聘用證明可用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代替;
(六)中等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明或相關證書;
(七)具備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鄉村醫生還需提供接受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培訓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注冊,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每兩年一次。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
第十三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妥善保管,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校驗一次。
第四章 再注冊、注銷注冊與變更注冊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執業所在地村級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或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查屬實后直接辦理注銷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
(六)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七)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
(九)年滿60周歲且未獲返聘的。
第十六條?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提交變更執業注冊申請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變更執業地點過程中,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在新的執業地點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總,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一名村醫在一個建制鄉(鎮)內不超過2個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注冊執業。未在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的鄉村醫生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執業。
第二十三條? 鄉(鎮)改為街道后,在轄區內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原鄉村醫生仍適用本辦法,由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適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鄂衛發〔2004〕10號)同時廢止。